瓦楞紙板、瓦楞紙箱及其材料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及有關標準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箱紙板 GB13024-91 Linerboard
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箱紙板的技術規范。
本標準適用于制造瓦楞紙板用的箱紙板。
2 引用標準
GB450紙和紙板式樣的采取
GB451.1紙和紙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測定法
GB451.2紙和紙板定量的測定法
GB451.3紙和紙板厚度的測定法
GB462紙和紙板水分的測定法
GB1538紙板耐折度的測定法(肖伯爾式測定儀)
GB1539紙板耐破度的測定法
GB1540紙和紙板肖水性的測定法(可勃法)
GB2679.5紙與紙板耐折度的測定法(MIT耐折度儀)
GB2679.8紙板環壓強度的測定法
GB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(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)
GB10342紙張的包裝和標志
GB10739紙漿、紙和紙板試樣處理和試驗的標準大氣
3 產品分類
3.1 箱紙板按質量分為A、B、C、D、E五個級,其中A、B、C為掛面紙板。
A級:適宜制造精細、貴重和冷藏物品包裝用的出口瓦楞紙板。
B級:適宜制造出口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。
C級:適宜制造較大型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。
D級:適宜制造一般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。
E級:適宜制造輕載瓦楞紙板。
3.2 紙板尺寸
平板紙為787mm×1092mm、960mm×1060mm、960mm×880mm,其尺寸偏差不許超過±5mm,偏斜度不超過5。卷筒紙幅寬為960、1100、1600、1940mm,偏差不許超過±80mm。
其他尺寸可按訂貨合同規定。
4 技術要求
4.1 箱紙板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。
4.2 紙板不以外力作用不許有分層現象。
4.3 每批紙板色澤應基本一致,不許有露底現象。
4.4 紙板表面應平整,不許有明顯的毯印。
4.5 紙板不許有折子、裂口、洞眼等紙病。
4.6 平板紙不許有直徑大于2cm以上的濕疤,卷筒紙每10m2,直徑大于3cm以上的濕疤:A、B級不許超過1個,C級不許超過2個,D級不許超過3個,E級不許超過5個。
4.7 卷筒紙的筒苡不許有癟芯現象。每卷紙斷頭不許3個,斷頭處應用膠帶紙牢固地粘住。
4.8 平板紙的切邊應整齊光潔,不許有缺邊、缺角、薄邊等現象,卷筒紙的端面應平整,形成的鋸齒形或凹凸面不許超過5mm。
4.9 不符合表1要求,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列為二等品:
4.9.1 定量超過所規定的允許偏差2%以內者;
4.9.2 耐破指數低于規定10%以內者;
4.9.3 橫向環壓指數低于規定10%以內者;
4.9.4 橫向耐折度低于規定20%以內者;
4.9.5 吸水性大于規定20%以內者;
表1
指標名稱 | 單位 | 規定 | ||||
A | B | C | D | E | ||
定量 | g/m3 | 200±10.0 320±16.0 | 310±15.5 | |||
緊度不小于 | g/cm3 | 0.72 | 0.70 | 0.65 | 0.60 | |
耐破指數不小于 | kpa·m2/g | 2.95 | 2.65 | 1.50 | 1.10 | 0.90 |
(橫向)環壓指數不小于 | N/m·m2/g | 8.4 | 8.4 | 6.0 | 5.2 | 4.9 |
(橫向)耐折度不小于 | 次 | 80 | 50 | 18 | 6 | 3 |
吸水性(正/反)不大于 | g/m2 | 35/50 | 40/- | 60/- | - | - |
交貨水分 | % | 8.0±2.0 | 9.0±2.0 | 11.0±2.0 | 11.0±3.0 |
注:本表規定外的定量,其物理性能靠就近檔次按插入法考核。
4.9.6 卷筒紙接頭超過規定:A、B級超過1個者,C、D、E級超過2個者。
5 試驗方法
5.1 定量、緊度:按照GB451規定進行測定。
5.2 耐破指數:耐破度按照GB1539規定進行測定,換算成耐破指數。
5.3 橫向環壓指數:橫向環壓強度按照GB2679.8規定進行,換算成橫向環壓指數。
5.4 橫向耐折度:按照GB2679.5規定進行測定,若耐折度低于10次時,可按照GB1538規定進行測定。
5.5 吸水性:按照GB1540規定進行測定,浸水時間為2min。
5.6 水分:按照GB462規定進行測定。
6 檢驗規則
6.1 以一次交貨為一批,但不多于50t。
6.2 生產廠應保證所生產的紙板符合本標準的要求,每件紙交貨時應附有一份合格證。
6.3 產品交收檢驗,抽樣檢查按GB2828規定進行,樣本的單位為卷筒或令(件)。
6.4 試樣的采取和檢驗前試樣的處理按照GB450和GB10739規定進行。
6.5 合格質量水平(AQL)按不合格品率計,計數抽樣方案按表2規定。
表2
批量卷筒令(件) | 正常檢查二次抽樣方 檢查水平1 | 不合格分類 | |||
樣本大小 | B類不合格品 | C類不合格品 | B類 | C類 | |
1-25 | 2 | 01 | 橫向環壓指數耐破指數 | 定量 | |
3 | 02 | ||||
26-150 | 5 | 02 | 03 | ||
151-280 | 8 | 03 | 13 |
6.6 用戶有權按本標準進行驗收,如對批質量有異議,應在到貨后三個月內通知生產廠共同復驗。如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,應判為批不合格,由生產廠負責處理。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7.1 按GB10342規定進行,并作如下補充。
7.1.1 卷筒紙直徑為800、1000mm或按訂貨合同規定,其直徑偏差不得超過±50mm。
7.1.2 A、B、C級卷筒紙用三層箱紙板做外包裝,兩頭用聚丙烯塑料帶或鐵皮扎緊。
7.1.3 A、B、C級平板紙用兩塊田字形木或竹夾板夾住,用鐵絲或繩子捆扎成件。每件紙板的縱橫應一致,并在包裝的外皮上劃上箭頭以示紙板的縱向。
7.1.4 D、E級的包裝根據地區的具體情況或用戶協商而定。
7.2 紙板應妥善保管,嚴防受潮。
7.3 紙件(卷)在運輸過程中,應使用有篷而潔凈的運輸工具。
7.4 不許紙件(卷)從高處扔下。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。
本標準由輕工業部造紙工業科學研究所歸口。
本標準由上海宏文造紙廠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春富、李若嫻、金鈺田、陸金培、趙文吉。
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發布的部標準QB324-83《箱紙板》和QB605-73《牛皮箱紙板》作廢。
本標準參照采用日本標準JISP3902-1985《瓦楞紙板用的箱紙板》。